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住建厅:这类人员可直接认定高级工程师资格!即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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直接认定高级工程师资格情形

第十一条 高级工程师认定条件

通过“定向评价、定向使用”的方式参加职称评审的专业技术人员,具备博士学位,在艰苦边远地区、基层一线和边境县从事建设工程相应专业技术工作,工作试用期满考察合格后,即可认定相应专业高级工程师资

破格申报高级、正高级工程师职称情形

第二十五条  破格申报高级工程师职称,须由2名本专业或相近专业正高级工程师或同等职称推荐,并具备下列条件之一

(一)获得国家级科学技术奖二等奖及以上的前3位人员;

(二)获得自治区级发明奖、科技进步奖二等奖排名前2位人员;

(三)主持完成的项目获得西藏自治区建设工程雪莲杯;

(四)主持完成的项目获得西藏自治区安全文明标准化工地;

(五)获得自治区人民政府认定的高技能领军人才;

(六)获得自治区级政府特殊津贴的高技能人才;

(七)独立或作为第一发明人取得发明专利1项及以上,并取得较大社会影响和经济效益。

第二十六条  破格申报正高级工程师职称,须由2名本专业或相近专业正高级工程师或同等职称推荐,并具备下列条件之一

(一)获得国家级科学技术奖一等奖的前3位人员;

(二)获自治区级发明奖、科技进步奖一等奖的前2位人员;

(三)获得中华技能大奖、全国技术能手荣誉;

(四)担任国家级技能大师工作室负责人;

(五)获得国家级政府特殊津贴的高技能人才;

(六)独立取得发明专利1项及以上,或合作取得发明专利2项及以上(排名前三位),并取得显著社会影响和经济效益。

一建/一造/监理对应中级职称;二建/二造对应初级职称

第三十六条 取得一级注册建造师、一级注册造价工程师、一级注册建筑师、勘察设计类工程师(一级和未分级设置)、注册城乡规划师、监理工程师和工程咨询(投资)等职(执)业资格的专业技术人员,即可认定其具备建设工程系列相应专业的工程师职称,并可作为申报晋升建设工程系列相应专业高一级职称的条件。

取得二级注册建造师、二级注册造价工程师、二级注册建筑师和二级注册结构工程师等职(执)业资格的专业技术人员,即可认定其具备建设工程系列相应专业的助理工程师职称,并可作为申报晋升建设工程系列相应专业高一级职称的条件。

第三十七条 取得的职(执)业资格证书可作为单位聘任相应专业技术职务的依据,不需办理确认手续或换发职称资格证书。用人单位根据工作需要,在本单位结构比例内,按照相应专业岗位任职条件、聘任程序和相关专业技术人员职务试行条例,通过竞聘上岗的方式择优聘任。符合晋升高一级职称条件的,按要求进行申报,其任职起算时间按国家、自治区现有关政策执行。

西藏原文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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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西藏自治区建设工程系列职称评价标准(试行)》(修订稿)的通知

藏建办〔2023〕98号

各地(市)住房城乡建设局、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区直有关单位:

为进一步加强我区建设工程系列职称评审工作的规范性和科学性,确保建设工程系列职称评价标准在不低于国家和自治区职称评价标准的基础上,更加紧密结合西藏行业实际。经研究,对《西藏自治区建设工程系列职称评价标准(试行)》部分条款进行了修订,现将修订后的《西藏自治区建设工程系列职称评价标准(试行)》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执行过程中的问题和建议,请及时反馈西藏自治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附件:《西藏自治区建设工程系列职称评价标准(试行)(修订稿)

西藏自治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西藏自治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2023年4月13日

附件:


西藏自治区建设工程系列职称评价标准(试行)(修订稿)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客观、科学、公正评价我区建设工程系列专业技术人员的能力和水平,进一步加强和规范职称评审工作,落实深化职称制度改革要求,根据《中共西藏自治区委员会办公厅、西藏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印发<关于深化职称制度改革的实施意见>的通知》(藏党办发〔2018〕19号)和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工业和信息化部《关于深化工程技术人才职称制度改革的指导意见》(人社部发〔2019〕16号)等文件精神,结合我区行业实际,制定本标准。

第二条 本标准适用于在我区住建领域从事建设工程科研、勘察、设计、施工和技术管理等工作的企事业单位、非公经济组织和社会组织在职专业技术人员的职称评审工作。

第三条 建设工程系列职称级别设初级职称(分设员级和助理级)、中级职称、高级职称(分设副高级和正高级)。员级、助理级、中级、副高级和正高级职称名称依次为技术员、助理工程师、工程师、高级工程师和正高级工程师。各层级职称分别与事业单位专业技术岗位等级相对应。员级对应十三级,助理级对应十一至十二级,中级对应八至十级,高级对应五至七级,正高级对应一至四级。

第四条 建设工程系列设置勘察设计类、施工类、管理服务类三个专业类别。

勘察设计类专业包括:建筑学、结构工程、土木工程、工程测量、岩土工程、城乡规划、暖通空调设计、给排水设计、建筑电气(建筑智能化)设计、建筑装修装饰设计、市政道路与桥隧设计、园林设计、风景园林设计等。

施工类专业包括:建筑施工、给排水施工、建筑电气(建筑智能化)施工、建筑装修装饰施工、市政道路与桥隧施工、园林施工、风景园林施工、暖通空调施工、城市集中供热工程、城市燃气工程等。

管理服务类专业包括:建筑经济、工程管理、工程监理、工程造价、工程检测、工程咨询等。

第五条 申报人员应当按照职称层级逐级申报职称评审。取得重大基础研究和前沿技术突破、解决重大工程技术难题,在经济社会发展中作出重大贡献的专业技术人才,可破格申报。

第六条 经组织批准参加脱产学习、业务培训、承担驻村工作任务的专业技术人员,进修期满取得相应证书、结业证明或考核合格者,聘任期限连续计算。

第二章 认定条件

第七条 符合各层级职称认定条件的,不受继续教育、考试条件、技术成果、工作业绩限制,直接认定其具备相应层级的职称,不再进行评审。

第八条 技术员认定条件

(一)具备大学本科学历或学士学位,或技工院校全日制预备技师(技师)班毕业,从事建设工程相应专业技术工作,经考察合格,可认定相应专业技术员职称;

(二)具备大学专科或技工院校全日制高级工班毕业、中等职业学校毕业学历或技工院校全日制中级工班毕业,在建设工程技术岗位从事相应专业技术工作见习1年期满,经考察合格,可认定相应专业技术员职称。

第九条 助理工程师认定条件

(一)具备硕士或第二学士学位,从事建设工程相应专业技术工作,经考察合格,可认定相应专业助理工程师职称;

(二)具备大学本科学历或学士学位,或技工院校全日制预备技师(技师)班毕业,在建设工程技术岗位从事相应专业技术工作见习1年期满,经考察合格,可认定相应专业助理工程师职称;

(三)取得相应执业资格,从事建设工程相应专业技术工作,可认定相应专业助理工程师职称。

第十条 工程师认定条件

(一)具备博士学位,从事建设工程相应专业技术工作,经考察合格,可认定相应专业工程师职称;

(二)通过“定向评价、定向使用”的方式参加职称评审的专业技术人员,具备硕士学位,在艰苦边远地区、基层一线和边境县从事建设工程相应专业技术工作,工作试用期满考察合格后,即可认定相应专业的工程师职称;

(三)取得相应执业资格,从事建设工程相应专业技术工作,可认定相应专业工程师职称。

第十一条 高级工程师认定条件

通过“定向评价、定向使用”的方式参加职称评审的专业技术人员,具备博士学位,在艰苦边远地区、基层一线和边境县从事建设工程相应专业技术工作,工作试用期满考察合格后,即可认定相应专业高级工程师资格。

第三章 申报条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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