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贯彻国家有关节约能源的法律和法规,加强居住建筑节能工程的施工质量管理,统一居住建筑节能工程施工质量验收,保证居住建筑节能工程施工质量达到居住建筑节能设计标准的要求,提高节能效果,制定本规程。
本规程适用于重庆地区新建、扩建改建居住建筑和既有居住建筑改造节能工程的施工质量验收。
居住建筑节能分部工程验收包括墙体、门窗、屋面、地面采暖、通风与空调、空调与采暖系统的冷热源及管网、配电与照明、监测与控制等建筑节能工程施工质量的验收。
本规程应与重庆市现行《居住建筑节能设计标准》以及相关的其他标准配套使用。建筑节能工程中采用的工程技术文件承包合同文件对工程质量的要求不得低于本规程的规定。
重庆市居住建筑节能工程施工质量验收,除应执行本规程外,尚应符合国家现行有关标准的规定。
单位工程竣工验收应在建筑节能分部工程验收合格后进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