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加强施工企业安全生产的监督管理,科学地评价施工企业安全生产条件.安全生产业绩及相应的安全生产能力,实现施工企业安全生产评价工作的规范化和制度化,促进施工企业安全生产管理水平的提高,制定本标准。
本标准适用于施工企业及政府主管部门对企业安全生产条件、业绩的评价.以及在此基础上对企业安全生产能力的综合评价。
本标准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等有关法律法规,结合现行国家标准《职业健康安全管理体系规范》GB/T28001 的要求制定。
对施工企业安全生产能力进行综合评价时,除应执行本标准的规定外,尚应符合国家现行有关强制性标准的规定。
施工企业安全生产评价的内容应包括安全生产条件单项评价、安全生产业绩单项评价及由以上两项单项评价组合而成的安全生产能力综合评价。
施工企业安全生产条件单项评价的内容应包括安全生产管理制度,资质.机构与人员管理,安全技术管理和设备与设施管理 4 个分项。评分项目及其评分标准和评分方法应符合本标准附录 A 的规定。
施工企业安全生产业绩单项评价的内容应包括生产安全事故控制、安全生产奖罚、项目施工安全检查和安全生产管理体系推行 4 个评分项目。评分项目及其评分标准和评分方法应符合本标准附录 B 的规定。
安全生产条件、安全生产业绩单项评价和安全生产能力综合评价记录,应采用本标准附录 C 的《施工企业安全生产评价汇总表》。
施工企业安全生产条件单项评分应符合下列原则:
1、各分项评分满分分值为 100 分,各分项评分的实得分应为相应分项评分表中各评分项目实得分之和。
2、分项评分表中的各评分项目的实得分不应采用负值,扣减分数总和不得超过该评分项目应得分分值。
施工企业安全生产业绩单项评分应符合下列原则:
1、 单项评分满分分值为 100 分。
2、单项评分中的各评分项目的实得分不应采用负值,扣减分数总和不得超过该评分项目应得分分值,加分总和也不得超过该评分项目的应得分分值。
3、单项评分实得分应为各评分项目实得分之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