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数字易混点
(1) 事故调查报告提交的时间: 60+60,技术鉴定不计。
(2) 事故的批复期限: 15 日,30+30 日。
(3) 工伤申请期限: 单位 30 日内,个人1年内; 保险行政部门 60 日认定,事实清楚的 15 日;做结论期间不计。
(4)“三同时”,设计审查和竣工验收,5 个工作日内作出受理或者不予受理的决定;受理了,批不批准,20+10 工作日。
(5) 重大危险源在完成安全评价报告或评估报告后 15 日内去县级以上的安监备案。
(6) 危险企业的应急预案应当在公布之日起 20 个工作日内,向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急管理部门和相关部门进行备案。
(7) 重大危险源的电子数据记录保存至少 30 天。
(8) 特种设备在使用前或者投入使用后 30 日内去登记。
(9) 电梯的维保机构每 15 日进行一次紧固、润滑保养。
(10)对企业存在重大事故隐患实施挂牌督办的,整改完毕后申请复查,监管部门收到申请后 10 日内去复查。
(11)企业应每年至少评估一次安全生产和职业卫生法律法规、标准规范、规章制度、换作规程的适用性、有效性和执行情况。
(12)存在职业病危害的,每年至少进行一次全面的职业病危害因素检测,职业病危害严重的,应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每 3 年至少进行一次职业病危害现状评价。
(13)企业每年至少应对安全生产标准化管理体系的运行情况进行一次自评,主要负责人负责。
(14)矿山、金属冶炼等企业,生产、经营、运输、储存、使用危险物品或处置废弃危险物品的企业,应每年进行一次应急准备评估。
(15)应急预案的演练,正常情况下,综合、专项每年至少一次,现场处置方案每半年一次;危险企业、人密场所每半年一次。
二、县级、市级、省级易混点
(1)特种设备在投入使用前或者投入使用后 30 日内,特种设备使用单位应当向直辖市或者设区的市的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登记。
(2)事故的上报起步是市级的应急管理部门及相关部门,事故的调查起步是县级以上人民政府。
(3)工伤伤残等级鉴定,由用人单位、工伤职工或者其近亲属向设区的市级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提出申请,不服的,可以在收到该鉴定结论之日起 15 日内向省、自治区、直辖市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提出再次鉴定申请,此为最终鉴定。
(4)对企业存在重大事故隐患实施挂牌督办的,整改完毕后复查不合格,在企业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的,安全监管监察部门依法提请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