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级会计经济法默写本
第一章
1.法律行为的分类
(1) 按照法律行为的成立仅需一方意思表示还是需要多方意思表示而进行的分类可分成单方法律行为和多方法律行为
(2) 按照法律行为一方当事人从对方当事人取得利益有无对价为标准而进行的分类可分成有偿法律行为(如买卖、租赁、承揽) 和无偿法律行为(如赠与、无偿委托、借用)
(3) 按照法律行为的成立是否需要具备法律规定或当事人约定的形式而进行的分类可分成要式法律行为和非要式法律行为
(4) 按照法律行为之间的依存关系而进行的分类可分成主法律行为和从法律行为。法律行为除上述分类外,还有单务法律行为和双务法律行为、诺成法律行为和实践法律行为等分类方法
2.自然人的民事行为能力
(1)无行为能力人,即不满 8 周岁的未成年人(<8 周岁)和不能辨认自己行为的成年人(18 周岁),实施的法律行为无效
(2) 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即 8 周岁以上的未成年人 (8 周岁≤公民<18 周岁) 和不能完全辨认自己行为的成年人(≥18 周岁), 只能独立实施纯获利益的法律行为以及与其年龄智力或精神健康状况相适应的法律行为,其他法律行为应由其法定代理人代理,或征得其法定代理人同意而实施
(3) 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即 18 周岁以上的成年人 (≥18 周岁) 和 16 周岁以上不满 18周岁但以自己的劳动收入为主要生活来源的未成年人 (16 周岁≤公民<18 周岁),可以独立地实施法律行为
3.附条件的法律行为:当事人恶意促使条件成就的,应当认定条件没有成就:当事人恶意阳止条件不成就的,应当认定条件已经成就:附期限的法律行为: 法律行为的所附期限可以是明确的期限,也可以是不确定的期限
4.可撤销法律行为的特征
(1) 在该行为被撤销前,其效力已经发生,未经撤销,其效力不消灭:即效力的消灭以撤销为条件
(2) 该行为的撤销应当由享有撤销权的当事人行使,且撤销权人须通过法院或仲裁机关行使撤销权
(3) 撤销权人对权利的行使拥有选择权,其可以选择撤销或不撤销其行为
(4) 撤销权的行使有时间限制
(5) 该行为一经撤销,其效力湖及自行为开始时无效
5.可撤销法律行为的种类:(1) 行为人对行为内容有重大误解的: (2) 受欺诈的:(3)受胁迫的: (4) 趁人之危、显失公平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