变更的范围
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合同变更的范围一般包括以下情形: (删、改、增)
(1)增加或减少合同中任何工作,或追加额外的工作:
(2)取消合同中任何工作,但转由他人实施的工作除外;
(3)改变合间中任何工作的质量标准或其他特性;
(4)改变工程的基线、标高、位置和尺寸:
(5)改变工程的时间安排或实施顺序
工程变更估价原则
(1)已标价工程量清单或预算书有相同项目的,按照相同项目单价认定
(2)已标价工程量清单或预算书中无相同项目,但有类似项目的,参照类似项目的单价。
(3)变更导致实际完成的变更工程量与已标价工程清单或预算书中列明的该项目工程量的变化幅度超过15%的,或已标价工程量清单或预算书中无相同项目及类似项目单价的,按照合理的成本与利润构成的原则由合同当事人协商确定变更工作的单价。
承包人应在收到变更指示后 14 天内,向监理人提交变更估价申请。因变更引起的价格调整应计入最近-期的进度款中支付。
工程变更引起措施项目费的调整
工程变更引起施工方案改变并使措施项目发生变化时,承包人提出调整措施项目费的,应事先将拟实施的方案提交发包人确认,并应详细说明与原方案措施项目相比的变化情况。拟实施的方案经发承包双方确认后执行,并应按下列规定调整措施项目费:
(1)安全文明施工费应按照实际变化的措施项目调整,不得浮动。
(2)采用单价计算的措施项目费,应按照实际发生变化的措施项目按照前述已标价工程量清单项目的规定确定单价。
(3)按总价(或系数)计算的措施项目费,按照实际发生变化的措施项目调整,但应考虑承包人报价浮动因素,即调整金额按照实际调整金额乘以承包,人报价浮动率计算。承包人报价浮动率可按下列公式计算:
1) 招标工程:
承包人报价浮动率L= (1-中标价/招控制价)x100%
2)非招标工程:
承包人报价浮动率 L= (1-报价值/施工图预算) x100%
如果承包人未事先将拟实施的方案提交给发包人确认,则视为工程变更不引起措施项目费的调整或承包人放弃调整措施项目费的权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