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住建厅:即日起,职业资格证书可一证两用,与职称证书有同等效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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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月1日,青海省住建厅官网发布《青海省建设工程系列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评审条件》通知,本条件自2023年12月1日起施行,2028年11月30日失效,有效期五年。


第六条 建设工程技术领域已实行职业资格考试并取得相关专业职业资格的专业技术人员,按照《关于建立我省部分专业技术类职业资格和职称对应层级的通知》(青人社厅发〔2019〕99号)规定,对应相应专业、层级职称,其职业资格证书与职称证书同等效力,无需换发、另发职称证书。达到相应条件的,可申报评审高一层级专业技术资格。


此前,青海省人社厅发布了《关于建立我省部分专业技术类职业资格和职称对应层级的通知》(青人社厅发〔2019〕99号)。明确:

  • 专业技术人员参加全国统一考试,并取得相关专业技术类职业资格后,视同为具备相应系列和层级的职称,达到相应条件的,可申报评审高一层级职称。

  • 专业技术人员在申报高一层级职称时,符合相应条件的,可直接出具职业资格证书依据相应职业资格进行申报,职业资格证书与职称证书具有同等效力

  • 造价工程师(2018年级以前取得),工程师或经济师

  • 一级造价工程师(2018年以后取得),工程师

  • 二级造价工程师(2018年以后取得),助理工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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青建政〔2023〕357号


各市、州、经济技术开发区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主管部门,各有关单位:

现将新修订的《青海省建设工程系列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评审条件》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青海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青海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2023年11月2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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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深入贯彻落实国家及我省关于加强专业技术人才队伍建设有关要求,坚持以人为本、激励创新、业绩与工作经历相匹配的原则,客观、公正、科学评价全省建设工程系列专业技术人员的专业能力和学术技术水平,根据国家和我省职称制度改革有关规定,结合建设工程专业技术人才队伍实际,制定本评审条件。

第二条 本条件适用于全省各类企事业单位中从事建设工程工作的在职在岗专业技术人员。

离退休人员、公务员及参照公务员法管理的事业单位人员不得申报职称。

第三条  本条件中建设工程系列专业类别如下:

(一)房屋建筑工程:包括建筑勘察设计、岩土工程、建筑施工(建筑装饰装修、建筑设备安装、给水排水、燃气、暖通、建筑电气与智能化)、建筑材料、工程管理、工程造价、工程咨询、工程监理、检测鉴定等专业。

(二)市政工程:包括市政勘察设计、岩土工程、市政施工(市政道路桥梁隧道、园林景观、给水排水、燃气、暖通、电气与智能化)、工程管理、工程造价、工程咨询、工程监理、检测鉴定等专业。

以上专业可根据社会发展和行业需要,予以动态调整,并在当年职称评审通知中予以明确。

第四条 建设工程系列职称分为初级、中级、高级职称三个层级,其中初级职称分设员级和助理级,高级职称分设副高级和正高级。员级、助理级、中级、副高级和正高级对应的资格名称依次为:技术员、助理工程师、工程师、高级工程师和正高级工程师。

第五条 在建设工程技术领域企事业单位生产一线岗位,从事专业技术和技能工作,且具有高级工以上职业资格或职业技能等级的高技能人才,达到建设工程系列职称评审条件的,按有关规定申报评审相应专业、相应级别专业技术资格。

第六条 建设工程技术领域已实行职业资格考试并取得相关专业职业资格的专业技术人员,按照《关于建立我省部分专业技术类职业资格和职称对应层级的通知》(青人社厅发〔2019〕99号)规定,对应相应专业、层级职称,其职业资格证书与职称证书同等效力无需换发、另发职称证书达到相应条件的,可申报评审高一层级专业技术资格

第七条 本条件由申报条件和评审条件组成,申报人员须同时具备申报条件、评审条件。申报条件:包括政治表现和职业道德、年度考核、学历、资历、继续教育等。评审条件:包括专业理论水平、工作经历和能力、业绩成果等。申报人提供的业绩成果应当与本人从事的专业相符,且为任现职以来所获得的或完成的,并附有原始佐证材料。

申报条件属资格审核范围,按照管理权限,由申报人所在单位、主管部门和评审办事机构、各级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负责审核。评审条件属资格评审范围,由建设工程系列各级评审委员会据此复核评议。

第二章 申报条件

第八条 凡申报建设工程系列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的人员,必须具备以下基本条件:

(一)坚定拥护“两个确立”、坚决做到“两个维护”,增强“四个意识”,坚定“四个自信”。

(二)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和国家法律法规,贯彻执行国家各项方针政策。

(三)具备良好的职业道德和敬业精神,诚实守信,作风端正,身心健康,认真履行岗位职责,积极为我省住房和城乡建设事业发展提供专业技术服务。

第九条 专业技术资格认定和评审

(一认定

取得建设工程类及相近专业学历(学位),具备下列条件的,可申请认定相应层级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

1.中专毕业,从事本专业工作满1年,经单位考核合格并推荐,可申请认定技术员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或从事本专业工作满3年,经单位考核合格并推荐,可申请认定助理工程师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

2.大学专科毕业,从事本专业工作满3年,经单位考核合格并推荐,可申请认定助理工程师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

3.大学本科毕业,从事本专业工作满1年,经单位考核合格并推荐,可申请认定助理工程师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

4.硕士毕业,在青从事本专业工作满1年,经单位考核合格并推荐,可申请认定工程师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

5.博士毕业,在青从事本专业工作满1年,经单位考核合格并推荐,可申请认定高级工程师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

(二)评审

所学专业与从事专业不一致的,须取得与现从事专业相同或相近的后续学历,从事本专业工作年限按照实际从事年限计算,无需从后续取得相应专业学历年限开始计算。

符合下列条件的,可申报晋升上一级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

1.助理工程师:取得大学本科学历,从事本专业工作满1年;取得大学专科学历,从事本专业工作满3年;取得中专学历,从事本专业工作满4年。

2.工程师:取得大学本科以上学历,助理工程师岗位聘任满4年;取得大学专科或中专学历,助理工程师岗位聘任满5年。

3.高级工程师:取得大学本科以上学历,工程师岗位聘任满5年;取得大学专科学历,工程师岗位聘任满7年;取得中专学历,工程师岗位聘任满9年。

4.正高级工程师:取得大学本科以上学历,高级工程师岗位聘任满5年;取得大学专科或中专学历,高级工程师岗位聘任满7年。

第十条 复合型工程技术人员职称申报

为进一步加强工程技术领域人才培养,进一步拓宽职业发展空间,鼓励支持在同一岗位工作且专业交叉的工程技术领域专业技术人员按照原工程系列专业技术资格级别申报评审其他工程系列(专业)同一级别职称。有关要求如下:

(一)符合拟申报的工程系列(专业)职称申报、评审条件,经单位考核合格并经审核同意推荐。

(二)具备拟申报工程系列(专业)相近专业学历,提供拟申报工程系列(专业)主管部门要求的业绩材料。

(三)同一年内仅申报一个工程系列(专业)职称,不得多头重复申报。

第十一条 技工院校中级工班、高级工班、预备技师(技师)班毕业,分别按相当于中专、大专、本科学历申报。

(一)获得高级工职业资格或职业技能等级后从事技术技能工作满2年,可申报助理工程师专业技术资格。

(二)获得技师职业资格或职业技能等级后从事技术技能工作满3年,可申报工程师专业技术资格。

(三)获得高级技师职业资格或职业技能等级后从事技术技能工作满4年,可申报高级工程师专业技术资格。

第十二条 考核要求

申报人员任现职以来,各年度考核须为合格以上等次(档次),年度考核有1年被确定为基本合格或不合格等次(档次)的,任职年限相应增加1年。

任现职期间,受组织选派担任脱贫攻坚或乡村振兴驻村第一书记和工作队队员的专业技术人员,连续驻村满2年以上(实年),其在驻村期间有1个年度考核结果被确定优秀等次(档次)的,可提前1年申报高一层级专业技术资格

第十三条 继续教育要求

专业技术人员须按国家和我省现行政策规定完成专业技术人员的继续教育学习,继续教育学时作为考核申报专业技术资格的重要依据。

第十四条 诚信承诺和惩戒机制

(一)严格执行职称申报诚信承诺和失信惩戒机制,对事业单位申报人挂靠企业申报,申报人通过提供虚假材料、填报虚假信息、剽窃他人业绩和学术成果或其他不正当手段取得职称等情况一经查实,实行“一票否决”和撤销其职称,并在全省范围通报、记入全省专业技术人才职称申报评审诚信档案库,并纳入全国和省信用信息共享平台,3年内不得申报评审职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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