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建筑总平面布局
变动点1:甲类厂房防火间距
《建筑设计防火规范》3.4.2 甲类厂房与重要公共建筑的防火间距不应小于 50m,与明火或散发火花地点的防火间距不应小于 30m。
《建筑防火通用规范》修改为: 3.2.1 甲类厂房与人员密集场所的防火间距不应小于 50m,与明火或散发火花地点的防火间距不应小于 30m。
注意:之前要求甲类厂房与重要公共建筑,现在要求与人员密集场所的防火间距不应小于 50m,在考试时可能会给出医院住院楼、商场、公共娱乐场所等具体建筑与甲类厂房的防火间距,切记两者之间不应小于 50m 的要求。
变动点2:甲类仓库防火间距
《建筑设计防火规范》3.5.1 甲类仓库之间的防火间距,当第 3、4项物品储量不大于 2t,第 1、2、5、6 项物品储量不大于 5t 时,不应小于 12m,甲类仓库与高层仓库的防火间距不应小于 13m。
3.5.2 3 除乙类第 6 项物品外的乙类仓库,与民用建筑的防火间距不宜小于 25m,与重要公共建筑的防火间距不应小于 50m。
《建筑防火通用规范》修改为: 3.2.2 甲类仓库与高层民用建筑和设置人员密集场所的民用建筑的防火间距不应小于 50m,甲类仓库之间的防火间距不应小于 20m。
注意:甲类仓库的防火间较之前距有所放宽,由最小间距 12m 调整为现在的 20m; 乙类仓库之前与民用建筑、重要公共建筑的防火间距分别不宜小于 25m,不应小于 50m,调整为与高层民用建筑和设置人员密集场所的其他民用建筑的防火间距不应小于 50m。
二、消防救援设施
消防车道部分
变动点1:消防车道的设置形式
《建筑设计防火规范》7.1.2 高层民用建筑,超过 3000 个座位的体育馆,超过 2000 个座位的会堂占地面积大于 3000的商店建筑、展览建筑等单、多层公共建筑应设置环形消防车道,确有困难时,可沿建筑的两个长边设置消防车道。
《建筑防火通用规范》修改为: 3.4.3 除受环境地理条件限制只能设置 1条消防车道的公共建筑外,其他高层公共建筑和占地面积大于 3000 的其他单、多层公共建筑应至少沿建筑的两条长边设置消防车道。
注意:新规定直接明确达到上述条件的公共建筑至少设置两条消防车道,非必须设置环形消防车道,在放宽设置要求的同时,大大简化了备考的记忆量,更有利于通过考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