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考点1】判断是否应该招标
一、必须招标的范围
1.《招标投标法》规定,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进行下列工程建设项目,包括项目的勘察、设计、施工、监理以及与工程建设有关的重要设备、材料等的采购,必须进行招标:
(1) 大型基础设施、公用事业等关系社会公共利益、公众安全的项目。
(2) 全部或者部分使用国有资金投资或国家融资的项目。
(“部分”:使用预算 200 万元以上且该资金占投资额 10%以上的项目:使用国有企业事业单位资金,并且该资金占控股或主导地位的项目)
(3) 使用国际组织或者外国政府贷款、援助资金的项目。
2.《工程建设项目招标范围和规模标准规定》所规定范围内的各类工程建设项目,包括项目的勘察、设计、施工、监理以及与工程建设有关的重要设备、材料等的采购,达到下列标准之一的,必须进行招标:
(1) 施工单项合同估算价在 400 万元人民币以上的。
(2)重要设备、材料等货物的采购,单项合同估算价在 200 万元人民币以上的。
(3) 勘察、设计、监理等服务的采购,单项合同估算价在 100 万元人民币以上的。
二、直接发包的情形
需要审批的工程建设项目,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相关部门审批批准,可以不再进行施工招标,直接发包:
1.涉及国家安全、国家秘密或者抢险救灾而不适宜招标:
2.利用扶贫资金实行以工代赈需要使用农民工的;
3.施工主要技术采用不可替代的专利或者专有技术的;
4. 施工企业自建自用的工程,且该施工企业资质等级符合工程要求的;
5.在建工程追加的附属小型工程或者主体加层工程,原中标人仍具备承包能力的:
6.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