核心考点1:法律行为
1.特征
(1)以达到一定的民事法律后果为目的的行为。
(2)以意思表示为要素。
2.分类
(1)按法律行为的成立需要一方表示还是多方表示进行分类:单方法律行为和多方法律行为。
(2) 按法律行为一方当事人从对方当事人取得利益有无对价进行分类:有偿法律行为和无偿法律行为。
(3)按法律行为的成立是否需要具备法律规定或当事人约定的形式进行分类:要式法律行为和非要式法律行为。
(4)按法律行为之间的依存关系进行分类:主法律行为和从法律行为。
3.要件
成立要件:当事人、意思表示及其内容。
生效要件:(1)行为人具有相应的民事行为能力:(2) 意思表示真实:(3) 不违反强制性规定,不违背公序良俗。
注意:(1) 无民事行为能力人 (不满8 周岁的未成年人和不能辨认自己行为的成年人)实施的法律行为无效;(2) 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 (8 周岁以上的未成年人和不能完全辨认自己行为的成年人),只能独立实施纯获利益的法律行为以及与其年龄、智力或精神健康状况相适应的法律行为,其他法律行为应由其法定代理人代理,或征得其法定代理人同意而实施。
4.附条件的法律行为
可能发生可能不发生。
5.附期限的法律行为
将来一定发生。例:某公民死亡之日,将来某一天一定会发生。
6.无效的法律行为
种类:(1) 无民事行为能力人独立实施的;(2) 当事人通谋虚假表示实施的;(3) 恶意串通,损害他人合法权益的:(4) 违反强制性规定或违背公序良俗的。
法律后果:(1)恢复原状:(2) 赔偿损失:(3)收归国家、集体所有或返还第三人;(4)其制裁。
7.可撤销的法律行为
撤销权消灭的情况:(1)当事人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撤销事由之日起一年内、重大误解的当事人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撤销事由之日起90 日内没有行使撤销权;(2)当事人受胁迫,自胁迫行为终止之日起一年内没有行使撤销权;(3)当事人知道撤销事由后明确表示或者以自己的行为表明放弃撤销权。
可撤销法律行为的种类:(1) 行为人对行为内容有重大误解的:(2) 受欺的:(3)受胁迫的:(4)乘人之危、显失公平的。
法律后果:可撤销法律行为被依法撤销后,法律行为从行为开始起无效,具有与无效法律行为相同的法律后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