厂房火次危险性的确定
同一座厂房或任一防火分区内有不同火灾危险性生产时,厂房或防火分区内的生产火灾危险性类别应按火灾危险性较大的部分确定: 当符合下述条件之一时,可按火灾危险性较小的部分确定:
01.火灾危险性较大部分占本层或本防火分区建筑面积的比例<5%或丁、戊类厂房内的油漆工段<10%;
02.丁、戊类厂房内的油读工段,当采用封闭喷读工艺+封闭喷漆空间内保持负压+油漆工段设置可燃气体探测报警系统或自动抑爆系统,且油漆工段占所在防火分区建筑面积的比例≤20%。
仓库火灾危险性的确定
01.同一座仓库或仓库的任一防火分区内储存不同火灾危险性物品时,仓库或防火分区的火灾危险性应按火灾危险性最大的物品确定。
02.丁、戊类储存物品仓库的火灾危险性,当可燃包装重量大于物品本身重量 1/4 或可燃包装体积大于物品本身体积的 1/2 时,应按两类确定。
建筑分类和耐火等级
一高层公共建筑
01.建筑高度大于 50m 的公共建筑:
02.建筑高度 24m 以上部分任一楼层建筑面积>1000 m的商店、展览、电信、邮政、财贸金融建筑和其他多种功能组合的建筑:
03.建筑高度>24m 的医疗建筑、重要公共建筑、独立建造的老年人照料设施:
04.建筑高度>24m 的省级及以上的广播电视和防灾指挥调度建筑、网局级和省级电力调度建筑;
05.建筑高度>24m 的藏书超过 100 万册的图书馆、书库。
建筑高度的计算
01.建筑屋面为坡屋面时,建筑高度应为建筑室外设计地面至其口与屋的平均高度
02.建筑屋面为平屋面(包括有女儿墙的平面)时,建筑高度应为建筑室外设计地面至其屋面面层的高度
03.同一座建筑有多种形式的屋面时,建筑高度应按上述方法分别计算后,取其中大值:
04.局部突出屋顶的晾望塔、冷却塔、水箱间、微波天线间或设施、电梯机房、排风和排烟机房以及楼梯出口小间等辅助用房占屋面面积不大于 1/4 者,可不计入建筑商度;
05.对于住宅建筑,设置在底部且室内高度不大于 2.2m 的自行车库、储藏室、敞开空间,室内外高差或建筑的地下或半地下室的顶板面高出室外设计地面的高度不大于 1.5m 的部分,可不计入建筑高度。